各学院:
为大力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和双一流学科建设,加快办学国际化进程,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学校拟选拔推荐一批优秀在校生于2026年秋季赴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成绩优良,无挂科情况(含选修课),达到出(国)境交流所需的外语能力和相应专业水平;
(三)申请时须在校就读满一学期及以上,属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影响正常毕业;
(四)家庭有一定经济能力,能够承担交流所在国家/地区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符合教务处/研究生院/所在学院关于出国(境)学习的其它规定。
二、选派方法
请在校内报名截止日期前(详见附件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至所在学院审核:
(一)《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表》(附件2)或《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正式成绩单(含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学校所要求的相关语言成绩或考试证书;
(四)提交在校期间校级及以上竞赛获奖证书、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需校内选拔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所在学院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开展公开选拔。同等条件下,无国(境)外交流经历者优先。
注意事项
(一)2026年秋季赴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换生项目信息表(附件1)将根据国(境)外合作高校提供的招生简章持续更新,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
(二)如需咨询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具体报名要求等,可联系附件1表格下方的项目主管;如需咨询其他校内报名事宜,可咨询所在学院或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区域项目主管对所负责项目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获得校内推荐资格后,应遵守项目管理要求,不得随意退出或更改交流期限,特殊情形下需接受调剂。曾获得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校际交流资格,无故放弃或未经教务处考试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培养科、国际交流合作处交流科批准擅自放弃者,在校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可再次申报交换生项目。
(四)校内报名材料由教务处考试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科审核。
(五)有意参加交流项目的同学,请尽早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
联系人: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董老师
电 话:88872245
邮 箱:2950790008@qq.com
教务处:李老师/王老师
电 话:88872257/88872275
研究生院:宋老师
电 话:88873096
附件:1.2026年秋季赴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流项目信息表
2.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表
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审批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