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派类别、计划及留学资助期限
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计划全国选派3500人出国访学,其中高级研究学者200人;访问学者(含博士后)3300人。
高级研究学者访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访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推荐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为充分利用国家、省内公派出国留学资源,经研究,2016年起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申请人必须先申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或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未通过的方能申请我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二、项目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赴英国留学的访问学者可按规定申请1000 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三、项目申请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须为我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年龄满18周岁。
(四)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五) 身体、心理健康。无重大疾病或精神病史,能够适应国外留学生活。
(六) 须提交符合条件的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七) 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见附件)规定的合格标准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被录取后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未注明意向培训地点者将视为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八)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1.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
3. 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4. 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5. 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其它我校公派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不受此限制。
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不接受申请人申请其他项目。
四、各项目类别申请的其它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60年1月15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它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访问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5年1月15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三)博士后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5年1月15日以后出生)。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四、申请流程及选拔程序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
(一) 2015年12月,各学院认真学习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文件,把握项目的具体要求,面向全院教职员工完成国家公派出国访学项目选拔政策宣讲工作。有意申请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访学单位。申请人应注意充分利用外方单位和基金委有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合作资源可在下述网址查询:http://www.csc.edu.cn/require/。同时也可自行联系国外访学单位。
(二) 2016年1月5日前,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材料(见附件说明)。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三) 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申请人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填写网上申请表,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见附件说明)。
(四) 学校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公派出国访学项目推荐人名单。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五)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4.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5.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六) 2016 年3 月,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五、派出与管理
(一) 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通过我校申请任何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二)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请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研修计划,所在单位提供单位推荐意见时应认真研究其计划可行性,避免录取后无法按期执行计划。
(三) 留学人员录取后需要办理有关校内及留基委派出手续,详情见附件《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录取后注意事项》说明。
(四)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须每3个月向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
(五)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六)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系人:周元
电话:88826682
传真:88854711
邮箱:zhouyuan@hunnu.edu.cn
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公派留学专区:http://oiec.hunnu.edu.cn/ShowDocument.aspx?ID=65
附件:
3.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使用指南(访学类)(http://www.csc.edu.cn/uploads/lhrao/2016%E7%94%B3%E6%8A%A5%E6%8C%87%E5%8D%97/%E5%9B%BD%E5%AE%B6%E5%85%AC%E6%B4%BE%E7%95%99%E5%AD%A6%E7%AE%A1%E7%90%86%E4%BF%A1%E6%81%AF%E5%B9%B3%E5%8F%B0%E4%BD%BF%E7%94%A8%E6%8C%87%E5%8D%97%EF%BC%88%E5%9B%BD%E5%86%85%E8%AE%BF%E5%AD%A6%E7%B1%BB%EF%BC%89.doc)
4.《出国留学人员须知》http://oiec.hunnu.edu.cn/Uploads/pc/20150310104848790.pdf
5.《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录取后注意事项》(http://oiec.hunnu.edu.cn/ShowDocument.aspx?ID=377)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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